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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四、材料要求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2、申请材料制作;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1、在注册有效期内;
(一)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执业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2、“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企业更名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新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3-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四)企业注册地变更流程及材料
3、下载《注册地跨省调入汇总表》填写完整后打印盖章,并携带该《汇总表》电子文档到窗口办理。
四、材料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2)“中国建造师网”申报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5、证书(章)领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和换领新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1、《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受理窗口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4、领取证书(“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